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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加喜与徐树友、杜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喜,徐树友,杜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908号原告:张加喜,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徐树友,男,汉族,1967年3月24曰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杜春花,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张加喜与被告徐树友、杜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中,因原告张加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鹇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