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月朝与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朝,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528号原告:刘月朝,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孙小平,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刘月朝与被告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孙小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孙小平共向原告刘月朝借款234,000元。被告孙小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小平偿还借款人民币234,000元;并按月息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海门,原告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塘沽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户籍地为河北省,原告对其提供的塘沽吉林路15号楼2-101号《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证明确已履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塘沽。因此,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宜由原告刘月朝户籍地法院献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献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