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运涛与姜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涛,姜高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381号之一原告:刘运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姜高利,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刘运涛诉被告姜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刘运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运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刘运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帅星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人民陪审员 朱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寒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