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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运涛与姜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涛,姜高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381号之一原告:刘运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姜高利,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刘运涛诉被告姜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刘运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运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刘运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帅星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人民陪审员  朱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寒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