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万龙申请李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龙,李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焕龙,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龙与被执行人李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