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茆大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茆大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889号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润地商业广场3#楼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851407W。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辰杰,公司员工。被告:茆大敢,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茆大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