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73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被执行人曾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