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胜达泽日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胜达泽日光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法定代表人,刘星生。被执行人苏州胜达泽日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友翔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昭祥。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苏州胜达泽日光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