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加旭与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旭,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5220号原告:李加旭,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旭诉被告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旭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李加旭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