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霍建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祖德,霍建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祖德,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建华,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宋祖德因与被上诉人霍建华、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8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祖德上诉请求: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霍建华在我国大陆没有居所,上诉人宋祖德住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而被上诉人霍建华将微梦创科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其目的系规避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霍建华认为微梦创科公司系涉案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将微梦创科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之一,而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至于该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需要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宋祖德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宋祖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