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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凤朝与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朝,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郑凤朝。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凤朝与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凤朝于2017年8月21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0802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