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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杜永军、刘靖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军,刘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968号被执行人杜永军,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靖豪,男,汉族,1996年8月15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杜永军、刘靖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杜永军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7700元;判处被执行人刘靖豪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654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冥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