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邱某某现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