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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顺聚与被申请人郭宗辉、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聚,郭宗辉,王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033号申请人:马顺聚,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郭宗辉,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王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顺聚与被申请人郭宗辉、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顺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顺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宗辉、王海霞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马顺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