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俞万新与王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万新,王永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609号原告:俞万新,男,住瓜州。被告:王永兵,男,住瓜州。原告俞万新诉被告王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万新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万新负担。审判员 陈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