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振忠、容县圣达工艺品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忠,容县圣达工艺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忠,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容县圣达工艺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经营者邹广林。申请执行人何振忠与被执行人容县圣达工艺品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劳人仲字[2016]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圣达工艺品经营部应支付劳动报酬款人民币5436.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