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与林华忠、陆庆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林华忠,陆庆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699号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负责人:麦杰荣,主任。被告:林华忠,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陆庆阳,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华忠、陆庆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德庆县莫村镇车牛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