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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伏某1与伏某2、伏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1,伏某2,伏某3,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云0125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伏某1,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伏某2(系原告之父),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伏某3(系原告哥哥),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宜良县。被告:赵某(系原告弟弟),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宜良县。原告伏某1诉被告伏某2、伏某3、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温泉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98.09元由原告伏某1享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伏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丹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