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仲秋、杨XX等与赵明言、大连亿利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仲秋,杨XX,臧夫庆,李红亮,郭伟章,郭志强,李亚军,赵明言,大连亿利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仲秋,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夫庆,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亮,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沦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章,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强,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军,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言,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公民身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利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法定代表人:谭伟。上诉人刘仲秋、杨XX、臧夫庆、李红亮、郭伟章、郭志强、李亚军因与被上诉人赵明言、大连亿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七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认为七上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妥,本案应予以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7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富喜胜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