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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517张爱军与刘诗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刘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爱军(系无锡市惠山区百信木业经营部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刘诗斌(系无锡市洛社镇粤艺品味装潢服务部经营者),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暂住地江苏省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与刘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诗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470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刘诗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张爱军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刘诗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诗斌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诗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普查刘诗斌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除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银行存款。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诗斌名下有苏B×××××的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至无锡不动产登记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诗斌名下未查行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诗斌的财产状况,未查得相关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区××镇社区调查未能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翰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