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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海霞与XX虎、原审被告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海霞,XX虎,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海霞,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虎,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生。原审被告:李云代(又名XX飞),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原审被告:雷林合,女,汉族,1976年7月30日生。原审被告:石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生。原审被告:王小红,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上诉人范海霞因与被上诉人XX虎、原审被告李云代、雷林合、石建国、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范海霞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范海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海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范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