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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郑君钧等与金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郑君钧,金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863号原告:陈亮,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郑君钧,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必胜,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霜霜,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郑君钧与被告金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郑君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郑君钧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