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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与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男,1989年5月7日生,满族。上诉人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进持有的购车收据是否为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以及藏传宝是作为哪一公司销售人员将车辆卖与王进,以上两个事实能够确认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故一审法院应就上述问题予以查明,并调取公安机关报案登记中报案人陈述的内容,查明是否涉及本案案涉车辆,以进一步确认本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即承担给付车辆发票、合格证等手续的义务主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绥中县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张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