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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菲纳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菲纳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51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虹。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菲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101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红娜。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朱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菲纳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