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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四齐、苏自军等与裴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四齐,苏自军,裴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239号原告:苏四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苏自军(曾用名苏四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永城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裴龙,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四齐、苏自军诉被告裴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四齐、苏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苏四齐、苏自军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