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景德镇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由昌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峰出庭公诉,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4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第7栋附近以看小蝌蚪为由采取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1、谢某1骗到7栋旁小花园的小桥上,之后被告人岳某先后用手伸进被害人陈某1、谢某1的衣服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2、2017年3月1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第7栋附近的大树旁看到被害人谢某1一人走在小区马路上,随后以采花为由采取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1拉到7栋一楼的停车场的空地上,之后被告人岳某用手伸进被害人谢某1的衣服和内裤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3、2017年3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7栋附近看到被害人陈某1、谢某1时,对被害人陈某1、谢某1招手示意两人过去,之后被前来蹲守的被害人陈某1、谢某1的父母将被告人岳某控制,随后向西郊派出所报警,于是民警将被告人岳某抓获归案。被害人陈某1、谢某1均为2008年出生的儿童,年纪不满14周岁的女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当庭辩解:2017年3月15日下午5时30分,其在隆某尚某7栋一楼停车场空地上,只是抚摸了被害人的上半身,没有抚摸被害人下半身,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临时起意,且作案时间很短;2、抚摸的部位应认定为抚摸了被害人上半身;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悔罪,其也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4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第7栋附近以看小蝌蚪为由采取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1、谢某1骗到7栋旁小花园的小桥上,之后被告人岳某先后用手伸进被害人陈某1、谢某1的衣服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2、2017年3月1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第7栋附近的大树旁看到被害人谢某1一人走在小区马路上,随后以采花为由采取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1拉到7栋一楼的停车场的空地上,之后被告人岳某用手伸进被害人谢某1的衣服对被害人进行猥亵。2017年3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岳某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隆某尚某小区7栋附近看到被害人陈某1、谢某1时,对被害人陈某1、谢某1招手示意两人过去,之后被前来蹲守的被害人陈某1、谢某1的父母将被告人岳某控制,随后向西郊派出所报警,于是民警将被告人岳某抓获归案。被害人陈某1、谢某1均为2008年出生的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6时许,西郊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景德镇市河西隆某尚某小区有一猥亵小女孩的中年男子,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中年男子倒在地上被多名群众围殴,民警立即制止,并将该男子带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其人身检查,发现该男子躯干、四肢有多处伤痕,该男子表示没有大碍。2、辨认笔录以及照片,辨认人陈某1在监护人的陪同以及见证人见证下,于2017年3月16日晚上10时带着办案民警来到隆某尚某7栋附近一座小桥上,指认该处即是2017年3月14日下午5点30分一个中年男子伸手到其衣服里乱摸的地方以及2017年3月16日下午5点30分该中年男子向其和谢某1招手的地方。辨认人谢某1在监护人的陪同以及见证人见证下,于2017年3月16日晚上10时25分带着办案民警来到隆某尚某7栋附近一座小桥上,指认该处即是2017年3月14日下午5点30分一个中年男子伸手到其衣服里乱摸的地方以及2017年3月16日下午5点30分该中年男子向其和陈某1招手的地方,后带着办案民警来到7栋一楼停车场空地,指认该空地即是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30分一中年男子把手伸进其内裤乱摸的地方。辨认人岳某于2017年3月17日下午3时25分带着办案民警来到隆某尚某7栋附近一座小桥上,指认该处即是其2017年3月14日下午5点30分抚摸两个小女孩的地方以及2017年3月16日下午5点30分其向两位小女孩招手的地方;后其带着办案民警来到隆某尚某7栋一楼停车场的一空地,指认该处即是其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30分抚摸小女孩的地方。辨认人陈某1在监护人的陪同以及见证人见证下,于2017年3月16日晚上8点17分在西郊派出所办案区,从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岳某)就是在隆某尚某小区7栋旁的小桥上抚摸其的男子。辨认人谢某1在监护人的陪同以及见证人见证下,于2017年3月16日晚上8点41分在西郊派出所办案区,从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岳某)就是在隆某尚某小区7栋旁的小桥上抚摸其的男子。3、证人陈某2(系被害人陈某1之父)证言,证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其爱人接到其女儿同学(名字叫谢某1)家长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女儿和谢某1被一个男子猥亵了。其就和谢某1的家长约好下午去抓住那个男子。到了下午5点多钟,其和谢某1家长汇合后,并让两家小孩在隆某尚某小区走在前面,在走到小桥时,看见一个男的招手要两个小孩过去,招了几次手后,谢某1的父亲就立即向那个男的跑过去抓他,其就从桥的另一头堵这个男的,把他堵在桥中间,最后控制住了这个男的并报警把他移交给了民警。4、证人谢某2(被害人谢某1父亲)证言,证明其儿女谢某1告诉他们她放学回来有两次被一个男人欺负了。后其老婆就打了其女儿同学陈某1母亲的电话,告诉陈某1和谢某1被一个男人摸了身体的事情。后双方约好2017年3月16号下午小孩放学后去抓这个男的。两家家长接到小孩后,就让小孩在前面走并装作不认识父母,走到隆某尚某一座小桥时,看见一个男子向其女儿两人招手,其就上去把这人抓住,陈某1的父亲从桥的另一边过来一起把这个男的控制住,后打了110,把这个男的带到了派出所。5、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明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她和她同学谢某1放学后到隆某尚某小区公园里一个桌子写作业,这时一个男的招手叫她们到旁边的小桥上,这个男的说他是老师,带她们去看蝌蚪,其走到这个男子旁边后,这个男的就伸手到她的衣服里乱摸,摸了她的腰部和下面部位,摸了一会儿,她就挣脱开了。这个男的又伸手到谢某1衣服里乱摸,摸了几分钟,谢某1挣脱开了。当时这个男的摸她们的时候附近还有几个小孩在玩耍。2017年3月16号下午5点30分,她和谢某1放学回家,走到隆某尚某小区公园的小桥附近时,这个男的不断向她们两人招手,后来她父亲和谢某1父亲就把这个男的抓住了。6、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明217年3月14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她和陈某1放学后来到隆某尚某小区7栋旁边的一个圆桌上,这时一个中年男子过来说他是老师,带我们到小桥那里看蝌蚪,她和陈某1就跟着这个男的到了小桥那里,这个男的要她和陈某1坐到桥上的栏杆上,她害怕没坐上去,后看见陈某1坐上去了,她也坐上去了。后来这个男的就走到陈某1前面,在她伸手乱摸,还看见这个男的把手伸到陈某1衣服里去了,后来陈某1挣扎开了,这个男的就走到我面前,伸手到我的衣服里面摸,后来想把手伸到她的裤子里,她就挣扎开了。这座小桥她每天放学都经过那里,来来往往好多人,当时有一些小孩在附近玩耍。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她放学经过隆某尚某7栋的时候,在一颗大树底下,她看见了昨天摸她的那个男子,他向她招手要她过去,说采花给她,他说今天中午在这等她没有等到。这个男子就去采了一些花给她,之后拉着她的手,往7栋一楼停车的地方拉,到了停车的地方,就开始摸她,刚开始是把手伸进衣服里摸上半身,她就挣扎,这个男的就用力按住他不让她乱动,她当时吓坏了,这个男的就把手伸到她的内裤里,摸她尿尿的地方,她就拼命挣扎不想让他摸,这个男的就把手拿出来了,她就跑回家了,这个男的说明天还来等我。回到家后她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她爸爸,他爸爸就联系了陈某1的家人,约好第二天放学去守这个男的。2017年3月16日下午5点30分,她们放学路过隆某尚某,那个男的又出现在隆某尚某那座桥那里,并向她和陈某1招手,后来这个男的就被她爸爸和陈某1爸爸抓住了。7、被告人岳某供述,2017年3月14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他看见两个小女孩在隆某尚某7栋旁的小花园玩,他就招手要这两个小女孩到桥上看小蝌蚪,后趁着她们玩耍的时候,伸手到她们的衣服里面摸她们,后来她们挣脱开,跑走了。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30分,他站在7栋小花园旁的一个大树下,看见了昨天被摸的一个小女孩,就招手让她过来,后他就把那个小女孩拉到7栋一楼停车的空地上,从后面抱住她并伸手到她衣服里摸她,之后这个小女孩就挣脱开回家了。2017年3月16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他又到了隆某尚某7栋楼下,看到了他摸的那两个小女孩,他就向她们走过去并招手,后来就被几个男子抓住了并动手打了他。8、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岳某出生于1966年10月20日,谢某1出生于2008年1月10日,陈某1出生于2008年2月1日等事实。关于被告人岳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抚摸被害人下半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均供述只摸了被害人上半身,结合被害人陈述“到了停车的地方,就开始摸她,刚开始是把手伸进衣服里摸上半身,她就挣扎,这个男的就用力按住她不让她乱动,她当时吓坏了,这个男的就把手伸到她的内裤里,摸她尿尿的地方,她就拼命挣扎不想让他摸,这个男的就把手拿出来了,她就跑回家了”。不宜认定抚摸了被害人下半身,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为了满足心理需求,抚摸两名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和人民陪审员  姚景华人民陪审员  甄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根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