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忠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柯仙仙,任执行董事职务。被执行人李忠平,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平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平的劳动关系。二、驳回李忠平的要求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忠平负担。三、李忠平支付东明广夏置业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6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