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晓明与郑晓军、赵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明,郑晓军,赵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761号原告:谢晓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郑晓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赵树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借款6.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郑晓军向原告借款6.5万元,被告赵树春担保,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被告郑晓军为其出具的、被告赵树春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谢晓明6.5万元。被告赵树春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邮寄费8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