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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久鑫机械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鑫机械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邬品华,邬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久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三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2703B室。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品华,男,汉族,56岁,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邬佳伟,男,汉族,31岁,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鑫机械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邬品华、邬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