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执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家庆,邓家贝,邓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执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930460-9.法定代表人:朱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劳祺臻,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纬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8841511-2法定代表人:邓家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发展大厦*座*楼。组织机构代码:74513853-0法定代表人:莫子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68779434-4法定代表人:邓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莫子彬,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莫子钦,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邓家庆,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邓家贝,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邓小燕,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家庆、邓家贝、邓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桂05执15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云南路21号华天大厦负一层、1号、2号、3号商铺及4号商铺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北国用(2004)第804692号,房产证号分别是: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12**号,建筑面积913.6㎡;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12**号,建筑面积856.27㎡;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12**号,建筑面积642.68㎡;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12**号,建筑面积761.24㎡及北房权证(2009)字第0179**号,建筑面积168.23㎡]。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6)桂05执15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不动产。2017年8月15日至16日,经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买受人黄文(公民身份号码:)于上述时间以最高价684360.00(陆拾捌万肆仟叁佰陆拾元)竞得4号商铺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北国用(2004)第804692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79**号,建筑面积168.23㎡),并于当月21日交清全部拍卖价款。此外,因涉案拍卖的土地属于与他人房产共同占地,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所占土地的处置提出异议,因此待分割财产或协商处理才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书面申请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须分割或协商后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既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法协商和解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奎审 判 员 李建威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