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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王某某、曹某某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曹某某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案件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一院住宅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