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宗国、常熟市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宗国,常熟市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宗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河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282761D。法定代表人:何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明,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宗国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宗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上诉人丁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璐审判员 欧阳晓明审判员 万 俊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