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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继山与裴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山,裴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民初1360号原告:李继山,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告:裴国安,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原告李继山与被告裴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国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继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在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开办铁矿。2013年被告说其开办铁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周转一个月。2013年3月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款150万元。2013年3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期限为一个月。然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刚开始还找借口推诿,后来再找人也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了,至今150万元分文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裴国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裴国安向原告借款150万元。2013年3月6日,原告李继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款方式向被告裴国安出借150万元,于2013年3月7日被告裴国安向原告李继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继山现金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还款日期13年4月7日,裴国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李继山将150万元出借给裴国安,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裴国安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国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继山借款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裴国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龙审 判 员  野进明人民陪审员  孔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