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3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莫双欣与容达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双欣,容达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双欣,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容达扬,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莫双欣申请执行容达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75450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暂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玺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