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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水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374号被执行人何水水,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汉族。被执行人何水水因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0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何水水50000元的罚金,但被执行人何水水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1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