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后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20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后友,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原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李后友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康分社)的账户62×××29存款2113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18466.4元,因该存款账户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李后友的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政审 判 员 甘宇人民陪审员 童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