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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361号原告: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528768288,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16号3幢。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0460673X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荷五路78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杰。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原告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巨鑫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高鹏书 记 员 徐 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