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玲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珍,李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63号自诉人马小珍,女,1942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人李玲珍,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自诉人马小珍以被告人李玲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玲珍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小珍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玲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小珍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