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平塘县商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平塘县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塘县商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平塘县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88号申请人执行人:平塘县商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0170-X住所地:平塘县商会大厦(平舟镇新市路)法定代表人:何代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省平塘县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71027-1住所地:平塘县老酒厂法定代表人:李瑞珍,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瑞珍,女,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瑞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727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