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2民初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2民初8642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董琼,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发,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某,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琼,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调解和好,现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莹玖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