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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650号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吴维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广,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谢佳林。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