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泓、肖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泓,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林泓,男,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肖飞,男,1969年4月24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林泓申请肖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