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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060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石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