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060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石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