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827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明,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新,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明于2017年8月24日以其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丁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翔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吴宏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