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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云红与西华县公安局、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红,西华县公安局,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钢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283号原告:王云红,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生,住西华县。被告:西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宗锋,该局局长。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华。被告:刘钢华,男,1975年6月25日生,住周口市。原告王云红与被告西华县公安局、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钢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钢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王云红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冬梅陪审员  侯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