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240岳座举与周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座举,周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2240号原告:岳座举。被告:周德刚。原告岳座举与被告周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座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德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座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德刚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德刚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德刚于2013年4月26日、27日向原告实际借款10万元;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上述借款,被告均书写了借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周德刚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岳座举和被告周德刚均系教师,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5日,被告周德刚向原告岳座举借款5万元,其中4.5万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另0.5万元系现金支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岳座举现金伍万元,定于2013年7月30日还清,否则以本金拾万、月息为本金的3%(自签字日始)计还本息。借款人:周德刚2013.6.15”,被告并在借据中捺印确认。2014年4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黄XX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定于2014年7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周德刚2014.4.6”,被告并在借据中捺印确认,该借据中载明的“黄XX”系原告岳座举妻子。2014年11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岳座举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23日前还清,否则按本金20000元、月息为本金的4%支付(自签字之日始)。借款人:周德刚2014.11.8日”。上述三次借款本金合计8万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偿还,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而引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岳座举提供的被告周德刚书写的借条3份(2013.06.15、2014.04.06、2014.11.08)、银行汇款凭证1份(2014.06.15)、黄XX证明1份(2014.04.28)、证人罗某、王某1、王某2、陆XX联合证明1份(2017.05.15)、盱眙县管镇中心小学证明1份(2017.05.16)、盱眙县管镇中学证明1份(2017.08.22),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本院(2016)苏0830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1份(2016.05.12)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德刚欠原告岳座举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对此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德刚所立3份借据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也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所诉被告欠款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之间对上述三次借款均约定了偿还期限,故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被告一直不付款,显然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岳座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岳座举人民币8万元。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周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审 判 长 胡迎阳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种 皓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