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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与方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方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2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五洲城15幢。法定代表人:汪起波,系该社主任。被告:方政,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与被告方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