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与张文学、张文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张文学,张文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382号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遵化市。经营者:陈宝祥。委托代理人:宗保圳。委托代理人:陈艳菊。被告:张文学,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遵化市建南新区。被告:张文东,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张文学、张文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5日,遵化市堡子店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岭村委会)与张文东签订占地协议,张文东向北岭村委会租赁27.3亩土地,价款为1000元/亩,租赁期限自2009年3月26日至2016年1月1日止。该合同系打印合同,合同尾部手写字迹“使用期限30年,价格随其他道口占地”。2012年3月1日,张文学与陈宝祥签订合同,将27.3亩土地中的10亩转租给陈宝祥使用,租赁费为每年25000元。2014年1月26日,就该10亩土地陈宝祥又与张帆(张文学女儿)签订合同书,继续租赁该土地,价款为每年30000元,租赁期限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1月,陈宝祥与北岭村委会就该10亩土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10年)。2016年6月7日,北岭村委会以张文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以“张文学用欺骗手段以张文东的名义与原告订立占地协议,但实际用地人是张文学。张文学在使用土地期间改变土地用途,私自转租、转卖,高价收费等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与被告张文东订立的合同无效。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后,张文东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土地先由北岭村委会于2010年4月5日租赁给张文东,后北岭村委会又于2016年1月将该土地租赁给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的经营者陈宝祥。现北岭村委会与张文东之间就双方的占地协议效力问题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因北岭村委会与张文东之间的占地协议效力尚未确定,现无法确定张文东和陈宝祥哪一方对本案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故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起诉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理据不足。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可在北岭村委会与张文东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确定双方协议的效力后另行起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化市祥瑞水泥制品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国栋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