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敬威与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李敬威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956号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传杰,系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杰,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东,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被告:李敬威,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诉被告李敬威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不能提供被告李敬威的明确信息,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敬威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