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诉王学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王学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2民初4792号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2道街。法定代表人:孙由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千基俊,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学斌,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栋*单元*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王学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钢房产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欣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