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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卿,潘瑞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被执行人:李瑞卿,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潘瑞净,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同上。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402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058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