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卿,潘瑞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被执行人:李瑞卿,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潘瑞净,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同上。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402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058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